日本最新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于2020年4月1日起實施,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水質基準項目、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和需要討論的項目。共設置水質標準項目51項,其中31項是從保護人體健康的角度出發,從第1項“一般細菌”到第31項“甲醛”;從妨礙日常使用的角度設定的項目共20項,從第32項“鋅及其化合物”到第51項“濁度”。 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共27項。這些項目屬于目前飲用水中的檢測情況還沒有達到必須納入水質標準的濃度,但未來在飲用水中存在檢測的可能。需要注意的項目。其中,十五項目農藥的特點比較突出。經過近幾年的不斷修訂,農藥項目指標從原來的120變成了現在的114,在日本的飲用水中都極有可能被檢出。在限量規定方面,不僅規定了各指標對應的限量值,還提出了總限量規定:各農藥指標的檢測值除以各自的限量值之和不得超過1,即各項農藥指標的檢測值應遠低于限值;此外,某些農藥的限值既包括農藥的母體濃度,也包括其代謝物的濃度。例如,在草甘膦的濃度限值中,除其自身濃度外,還包括其代謝產物氨基甲基磷酸酯(AMPA)的濃度。 AMPA的濃度需要按規則換算,然后合并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6項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與水質基準項相同,見表1。這6個項目在兩個類別中的標準限值存在差異,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限制比較嚴格,主要是因為這6個項目的健康風險比較小,不同的管控比較重要。基于感官、使用和整體水質考慮。 日本《水路法實施條例》規定,供水企業應每年制定水質檢測計劃,并明確規定水質檢測計劃的主要內容。厚生勞動省發布了水質檢測計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水質檢測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制定詳細的要求,使水質檢測計劃制度化。日本自來水協會還公布了《水質檢測計劃制定指南》,使供水企業在制定水質檢測計劃時獲得技術支持,并根據自身規模和水源條件制定有效的水質檢測計劃,并在法律責任義務明確、水質管理較好的前提下。 中國幅員遼闊,水源條件差異大,區域發展不平衡。可以通過法律法規-標準-實施指南層層細化,指導供水企業制定既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又適用于自身水質的水質管理。水質檢測計劃。建立和規范水質檢測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機制,有利于供水主管部門在較長時期內更全面地掌握周邊地區的水源狀況和供水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并推動供水企業通過該計劃。 -修訂-改進-重新規劃的過程,實現了管理水平提升的不斷迭代,也便于公眾了解基本的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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